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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调整规范成人高考加分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5年全国成人高校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5〕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统一以户籍所在地作为广西户籍考生享受区域或民族加分的认定依据,同时调整加分分值

广西户籍的考生,不论在广西区内任何地方报考成人高考,均以其身份证或户口簿上记载的现户籍地址作为享受区域或民族加分的依据。加分分值调整如下:

(一)户籍在全区范围内(除户籍在南宁市、桂林市、柳州市、梧州市、北海市等5市城区的考生外)的瑶、苗、侗、毛南、仫佬、回、彝、京、水、仡佬族等10个世居少数民族的考生,加20分。

(二)户籍在恭城、龙胜、资源、富川、融水、三江、金秀、大化、都安、环江、巴马、罗城、隆林、西林、凌云、靖西、那坡、德保、防城港市港口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东兴市、上思、凭祥、大新、宁明、龙州、天等、崇左市江州区、扶绥等29个民族自治县(含享受民族自治县同等待遇县)和边境县(含享受边境县同等待遇县)的考生(含汉族考生),加20分。

(三)户籍在乐业、田阳、田东、田林、平果、宜州、东兰、凤山、天峨、南丹、融安、象州、武宣、忻城、灌阳、马山、上林、隆安、昭平、蒙山、百色市右江区、河池市金城江区等22个山区县(市辖区)的考生(含汉族考生),加20分。

(四)除上述51个县(市、区)、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等5市城区的少数民族考生以及10个世居少数民族的考生外,户籍在区内其他市、县的少数民族考生,加7分。

(五)户籍在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等5市城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加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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